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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冬山河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 二 條 本會組織區域範圍:如附件。

第 三 條 本會宗旨:結合地方人力資源,發展休閒農業旅遊,增進國民對農業產業文化、藝文活動及農村體驗之興趣,提供發展農業生產、農民生活、自然生態三生一體之觀光休閒農業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:

第 五 條 本會之業務如下:

一、輔導休閒農業經營者之訓練及提供資訊,提昇農業休閒品質。

二、協助政府推動休閒農業政策,促進傳統農業升級,提升農業競爭力。

三、結合觀光與農業資源,建立策略聯盟制度,強化整體行銷。

四、建立休閒農業服務系統以強化服務功能。

五、推動與親水公園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活動之結合。

六、發揚噶瑪蘭族文化。

第二章  會  

第 六 條 會員申請入會資格:     

一、        凡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,實際從事休閒農業經營,經審查合格後得申請加入為會員(每產業以一人為限)

二、凡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贊同本會宗旨者,經審查合格後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。

三、凡依法登記之農業相關合作組織、公司、行號、工廠經審查合格得加入為團體會員。

第 七 條 會員及選任人員有遵守本會準則、規則和繳納會費之義務。並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,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委員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九 條  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
   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     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章  會員大會
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決議授權委員會代行職權。

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    
  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委員。
  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四章  委 員 會

第 十五 條 本會依業務需要設執行委員十三人,由會員共同推選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任期自本會第一次召開日算起,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,兩人為副主任委員,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業務,並置總幹事一人,由主任

           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聘任之,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對委員會負責,必要時得聘會務人員若干人。

 第 十六 條 委員會依業務分為企劃組、行銷組、財務組、活動組、公益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委員互推,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二年,得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各組任務: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企劃組:負責休閒農業規劃、套裝旅遊行程安排、藝文活動、農業文化、行銷活動等。

二、行銷組:辦理農特產品展(示)售活動及民宿、餐飲、交通等之安排活動宣傳廣告。

三、財務組:管理財務、會計、會務等行政。

四、活動組:辦理休閒農業產業及文化活動。

五、公益組:辦理農業區各項公益活動,並參與農業推廣、義賣等。
第 十七 條   委員會職權:
      一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決算。

二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。

四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五章     

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主任委員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之。

第 十九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     

第 二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委員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委員均為無給職。召開時應於前七日前通知,無故不參加二次會議以上視為無意參加,取消委員資格。      

第六章 經   

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   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,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,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仟元。

三、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入。

四、營運收入及熱心人士捐助。

五、孳息收入。        

六、其他收入。   

第二十三條 資金運用及管理

一、資金運用:

公共建設投資及維護。

農業產業文化、藝文活動及農特產品促銷。

前往先進休閒農業規劃區觀摩。

其他應行之事項。

二、資金管理:

由主任委員及財務組長、會計共同保管負責。

報支應依會計處理手冊辦理,並經會計、財務組長及主任委員會同翻閱認可。

每次委員會議應向委員會報告開支情形。
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回饋機制

由農業區代購之物品如門票、船票或政府補助款購買產品及建築物…需繳納回饋金,並簽回饋機制證明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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